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沈欣儀
債 務 人 王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43元,及自民國
94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123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5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0.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
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
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