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葉周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淑女、周千莉、周千瑛、周秋錦、周秋滿、周
淑貞、張景承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先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7,024,98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97元,原告僅
繳納2,000 元,尚不足68,59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