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丁○○
戊○兼甲○○之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崑浦律師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2號請
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