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95號
ULDV,98,司拍,295,201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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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8 月1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借款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00,000 元之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88年8 月17日起至128 年8 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 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 8 月27日邀同第三人李華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借用2, 250,000 元,詎自88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聲請人2,242,238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 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而原債權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已更名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7 日將對債務人之債 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一併讓與第三人荷商柯金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柯金公司),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 ,於93年10月7 日刊登於報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影本為據。嗣第三人柯金公司於97年9 月1 日將對債 務人之債權及該債權擔保物權暨其他附屬權利讓與聲請人, 此有債權讓與聲明書為據,亦已由地政機關於98年4 月13日 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借 據暨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 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之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 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 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 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 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 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之讓 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讓與 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補正,前 開通知已於98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



無法釋明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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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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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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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大北勢│大北勢│118-9 │建│572.00 │10000分之562 │乙○○持分562/10000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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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大北勢│大北勢│118-34 │建│87.00 │全部 │乙○○所有 │
│0│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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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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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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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 │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忠│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50.13 │122.│陽台 2.19 │全部 │乙○○所有 │
│0│ │大北勢小段118-│潭路1之20號 │造 │二層48.14 │01 │ │ │ │
│1│ │34地號 │ │ │三層23.7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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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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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