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98年度,21號
ULDM,98,交簡上,21,20100119,2

1/2頁 下一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港交簡字第
36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368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
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乙○○自民國98 年7 月3 日17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雲林縣水林鄉○○ 村○○路12號住處內,飲用啤酒2 瓶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卻仍於同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號6292-MA 號 自用小客車,至雲林縣四湖鄉鹿場村頂鹿場9 號之「亮樂商 店」,與該商店負責人丁○○發生爭執。嗣警據報前往處理 ,於同日19時46分許,測試被告呼氣所含酒精濃達1.45MG/L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之舉證:
㈠被告之警詢筆錄。
㈡丁○○之警詢筆錄。
㈢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 紙。
㈣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下稱四湖分駐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1 紙。
㈤四湖分駐所酒駕測試觀察紀錄表1 紙。
㈥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J041366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1 紙。




㈦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 月5 日(八八)北總內字第06868 號函及其附件。 ㈧法務部88年5月18日(八八)法檢字第001669號函。四、被告之辯解:
被告固坦承於上述時間,在自宅內飲用啤酒,復於前開時地 ,與丁○○發生爭吵,嗣警方前往現場將之帶回四湖分駐所 ,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1.45MG/L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酒 醉駕車之行為,辯稱:伊在警局被上手銬、腳銬,很難過, 所以才承認有酒醉駕車,但實際上當天伊與友人甲○○在家 中聊天,後來是甲○○開車載伊去「亮樂商店」買香菸的。 警察來的時候,因為甲○○沒有汽車駕照,就先離開了,伊 並沒有喝酒後開車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證據能力方面: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同有規定。本判決 後開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 及書面陳述),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雖知上 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 據使用(見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 48頁、第6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 ,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⒉次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以現行犯論: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因持有凶器、贓物或 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 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自98年7 月3 日17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雲林 縣水林鄉○○村○○路12號住處內,飲用啤酒2 瓶後,於同 日18時50分許,至雲林縣四湖鄉鹿場村頂鹿場9 號之「亮樂 商店」內買香菸,但該店負責人丁○○認為被告酒醉駕車, 拒絕與之交易,被告因而與丁○○發生爭執,嗣警方據報趕 往現場,將被告上銬逮捕後將被告帶回四湖分駐所,且於98 年7 月3 日19時46分許,在警局內測得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高 達1.45 MG/L 等情,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 頁至第 3 頁;本院卷第2 頁),核與丁○○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相 符(見警卷第4 頁至第5 頁),復有四湖分駐所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1 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被告



係乘坐其所有車號6292-MA 號自小客車前往「亮樂商店」消 費,且警方據報前往現場時,車內並無他人存在(詳如後述 ),被告又已因喝酒過量而呈現意識模糊、說話含糊不清、 多話等現象,被告對此亦不否認,此觀四湖分駐所酒駕測試 觀察紀錄表上之記載也可明瞭(見警卷第8 頁)。綜上跡證 ,自可合理懷疑被告是飲酒後『駕車』至「亮樂商店」消費 ,則警察依據上開規定將被告逮捕後帶回警局為詢問、酒測 ,自與法無違。又警察將被告上銬之行為,也符合逮捕押解 人犯之標準作業程序。從而,被告陳稱警察在查無犯罪實據 之情形下就將其上銬、酒測,應屬違法云云,並不可採。該 四湖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1 紙,應有證 據能力。此外,卷附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 紙(見 警卷第11頁),也查無違法取證之情,亦有證據能力。 ㈡證明力方面:
檢察官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主要以被告警詢之自白及丁 ○○在警詢中之指證為主要論據。惟查:
⒈被告於警詢中並未明白坦承其有酒醉駕車之行為: 被告之警詢筆錄固然記載「我(指被告)喝酒後駕駛自小客 6292-MA。車主是我本人。」「我是喝完酒想要買煙(應是 「菸」之誤載)才開車出門的。」(見警卷第2 頁)。然而 ,被告在審判中否認有酒醉駕車之行為(見本院卷第6 頁至 第8 頁、第20頁)。本院當庭勘驗警詢錄音光碟後,製作勘 驗筆錄在案(內容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7頁) 。觀諸被告在警察局之供述,其多次否認有酒後駕車之行為 (如:「不是酒後駕車喔」、「阿就沒有開阿」、「又沒有 駕車給你們酒後的」、「但是我沒有開車被測試到喔,我休 息喔」),但警察未進一步詢問被告上開辯解之真意,反而 以複合式的問題詢問被告(如「你開這輛6292MA到鹿場村頂 鹿場9 號樂利商店做什麼」、「阿你不就算喝完才駕車出來 」),一旦被告答稱「買菸」、「喝完想要買菸」,即被警 察認定其係供稱「喝酒完駕車出來買菸」而記載在筆錄中。 從而,被告於警詢中並未明白承認有酒醉駕車之行為,應可 認定。被告既未坦承犯罪,則其在審判中供稱:我被上手銬 、腳銬,警察又要打我,我才說車子是我開的云云,核與客 觀卷證不合,不能採信。又被告並未自白犯行,則其所辯「 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乙節,亦無調查之必要,應予說明。 ⒉丁○○指證被告酒醉駕車乙節,並非可信,而甲○○證稱其 開車載被告前往「亮樂商店」消費,應屬可採: 丁○○於警詢中陳稱:被告於今日(98年7 月3 日)晚上6 時50分,開自小客車到我位於鹿場村頂鹿場9 號「亮樂商店



」前,我發現他喝醉酒拒絕他進入,被告就對我大呼小叫並 和我拉扯,我的鄰居發現隨即報警。我有看到他將車停在路 中間,由駕駛座下車,且該車內並無其他人(見警卷第5 頁 )。但甲○○卻於審判中到庭證稱:約在當日晚上5 、6 點 左右,我去被告家中,被告邀我喝酒,但我尿酸太高不能喝 ,喝一下子之後被告說要買菸,他說要載我過去,我不敢給 他載,所以由我開被告的車載他去雜貨店(指亮樂商店), 被告坐在副駕駛座,一路上都是我開車的,到了雜貨店之後 ,被告由副駕駛座下車進去店內,我在車上等,過了約4 、 5 分鐘左右,我下車去外面等待,聽到店裡面在爭吵,但因 為樂仔(丁○○)與被告我都認識,我不好意思進去,怕樂 仔誤會我帶被告去吵架,後來警察來了,但我沒有駕駛執照 ,怕警察問說這臺車是誰開的,所以我就先離開了(本院卷 第65頁至第69頁反面)。是2 位證人之證述內容迥然不同。 嗣丁○○於審判中具結後先證稱:被告從駕駛座下車(見本 院卷第71頁)。後改口稱:被告下車過程我沒有看到,我是 聽到碰一聲關車門的聲音,我(才)出來(見本院卷第71頁 反面)。復證稱:我有親眼看到被告開車過來,從車子上走 下來(見本院卷第73頁、第74頁反面)。前後證述反覆不一 。本院針對上開歧異之處進一步訊問丁○○,丁○○竟證稱 :「也是警察開車到警局。」「是警察開被告的車到警局, 我是認為事情過了就算了,以後被告不要再亂了。」「警察 給被告上手銬,被告坐警車去警局,警察開被告的車去警局 ,巡邏的警員有2 個。」「我耳朵很重聽。」(見本院卷第 73頁至第73頁反面)。明顯顧左右而言他,不願針對問題正 面回答,已見其心虛之情,則其所述何者為真?已難判斷。 參諸丁○○左眼全盲,右眼有嚴重近視,但其只有在騎車的 時候有配掛眼鏡,業經丁○○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2頁) 。配合案發之時已屬夜間,則丁○○是否能憑肉眼清楚看見 被告確有駕車(抑或乘車)之行為?尚非無疑,此由丁○○ 一度強調「有聽到被告關車門的聲音」等語也可明瞭。是丁 ○○是否因被告登門咆哮而心生不快,有意誣指被告?亦非 全無可能。對照言之,甲○○作證時態度誠懇,所述前後一 貫,不僅與被告所辯相核互符(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7 頁、 第20頁至第22頁),且合於情理。本院當庭請甲○○與被告 各自就當初車輛停放之位置、行車之路線等細節繪圖供參, 兩人所繪內容又互核一致(恰巧與丁○○所繪者相反),有 該繪圖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1頁),若為串 供虛偽之詞,實難想像渠等就上開細節在作證前均已套招完 成,可信甲○○所證上情確為親身經歷之事。再者,本院發



函查詢甲○○之駕照考領情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 所雲林監理站函覆略以:甲○○君迄今尚未考領汽車駕駛執 照,曾於67年2 月1 日考領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駕駛執照 曾於89年8 月28日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 項之規定,被警方舉單告發,逾期未繳納罰款經裁決於93年 4 月4 日起易處註銷機車駕駛執照並禁考1 年在案,惟迄今 未再重新考領等語,有該監理站98年12月7 日嘉監雲字第09 80113455號函文暨所附甲○○機車駕駛人登記書影本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4頁),益徵甲○○所述不虛。佐 以甲○○證稱其與被告乃認識不久之朋友,其甚至證稱在警 察趕到之時為免惹禍上身,而先行離開(見本院卷第65頁反 面、第67頁至第68頁反面),堪信甲○○與被告交情甚淺, 甲○○應無甘冒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設詞偏坦被告之動機。 兩相比較,甲○○之證詞應屬真實可信,案發當日確實是甲 ○○開車載被告前去「亮樂商店」買菸無疑,丁○○指證被 告係駕車前去消費云云,存有上述瑕疵,應非可採。 ⒊其餘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為警查獲當 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及被告所有之車 輛停放在「亮樂商店」前等事實,不能據以推論被告確有酒 醉駕車之行為。
六、綜上所陳,本院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為調查後,尚不 能獲得有罪之確信,檢察官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嫌,是否為真,仍有合理 懷疑存在。被告辯稱其未酒醉駕車等語,應非飾卸之詞,可 以採信。檢察官既然不能證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 告犯行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判要旨,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原審疏未審酌上情,對被告遽予論罪科刑, 所為量處被告罪刑之判決,即有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 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 第3 款之規定,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佩 如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附件:被告警詢筆錄之勘驗內容】
(錄音開始)
問:現在時間哄,
答:啍。
問:98年…7月3日。
答:對。
問:晚上20時,
答:哼。
問:59分,地點四湖分駐所。
答:嘿。
問:案由哄,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哄,你叫什麼名字?答:乙○○,我不是酒後駕車喔,我叫乙○○。問:乙○○哄?
答:嘿,不是酒後駕車喔。
問:案由,那叫作案由。
答:喔,嘿。
問:你出生年月日何時?
答:39年次8月10日。
問:39年8月10日,你出生地在那一個縣市?答:雲林縣。
問:阿你的職業?
答:ㄟ殘障。
問:職業啦,殘障,我問說你在做什麼工作啦。答:阿就是殘障阿。
問:有殘障這種工作嗎?
答:嘿,阿就沒有阿,
問:沒有就沒有。
答:殘障就是沒有辦法做阿。
問:阿就沒有工作啦,有殘障這種工作嗎?
答:沒有,嘿。
問:對阿。
答:呵呵呵
問:身分證號碼幾號?
答:P,




問:嘿。
答:102,
問:嘿。
答:647,
問:哼。
答:559。
問:你戶籍在那裡?
答:ㄟ水林鄉○○○村○○路12號。
問:雲林縣的?
答:嘿,比較不會讓人家痛苦。
問:海豐路12號。
答:嘿。
問:阿目前住呢,住那裡?
答:阿住那裡阿。
問:一樣住那裡哄?
答:嘿阿。
問:阿你教育程度呢?讀書讀到那裡?
答:國小還沒有畢業。
問:國小沒有畢業ㄏ一ㄡ。
另一名警員:他的違規…違規地址是在寫我們查獲地點寫這裡。問:對,嘿。
另一名警員:阿時間,同樣的時間點?
另一名警員:時間就依酒測紙,酒測單上面的時間。問:哼。
答:哼哼哼,拿過去那裡蓋印章。
問:你家裡的聯絡電話幾號?
答:0000000。
問:79,再來?
答:23。
問:23。
答:630。
問:630,阿手機呢?
答:09…32,
問:嘿。
答:249886,阿手機放在車上就沒有辦法那個阿。問:家庭的經…經濟狀況,好嗎?
答:壞。
問:不好喔?
答:嘿。
問:貧寒還是勉持?




答:四…四個都是殘障。
問:什麼叫做四…我是問你經濟狀況啦?
答:阿就不好。
問:不好,勉持啦哄。
答:嘿,不好阿…阿你…
問:我跟你講哄,
答:嘿。
問:你因為涉嫌,
答:嘿。
問:涉嫌酒後駕車,涉嫌,哄?
答:哄。
問:公共危險危險案哄,國語你聽的懂嗎?
答:阿就沒有開阿。
問:沒有啦,你…涉嫌,我在唸這個…唸這個給你聽,答:嘿啦嘿。
問:你是涉嫌。
答:嘿,是的。
問:一…國語你聽的懂嗎?跟你問的時候,你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啦哄,
答:嘿。
問:第一,可以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已之意思而陳述。二、得 選任辯護人。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哄,這三項,這 樣你知道嗎?
答:就調查有…
問:對啦,就這樣,你知道嗎,這些我唸給你聽,你知道嗎?答:知道知道。
問:知道就好。
答:知道那麼詳細還要開單。
問:嗯,ㄟ。這個…這個時候哄,
答:嘿。
問:是晚上21點03分。
答:對。
問:你願意接受警方向你問筆錄嗎?
答:願意阿。
問:願意啦哄。
答:嘿阿。
(4:25停頓至4:54)
問:你要請律師嗎?
答:ㄟ,我是否…是否有犯什麼罪?
問:涉嫌,




答:嘿。
問:涉嫌,涉嫌酒後駕車,你要請律師嗎?
答:不用啦。
問:不用哄,我問你哄,
答:嘿。
問:你剛才所講你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號字號 、電話,有正確嗎?
答:正確。
問:阿你有什麼前科嗎?
答:嗯…過去應該有啦,詐欺。
問:什麼前科?
答:詐欺阿。
問:你有公共危險跟傷害前科嗎?
答:有啦。這…也不知道呢。
問:拿給你看哄。
答:嘿。
問:你有傷害、
答:丟去(音同)。
問:公共危險,喔…詐欺的ㄏㄧㄡ?
答:嘿阿。
問:再一條詐欺啦哄?
答:嘿。
問:公共危險、傷害跟詐欺啦哄?
答:嘿。阿那…算不要緊,那…
問:沒有啦,那以前的前科啦。
答:嘿啦。
問:在…在這裡啦,這一張。
答:哼哼哼。快打一打、打一打,難過難過。唉呦,要辦快點辦 一辦。那有綁那麼緊的,這裡啦…這裡啦…
問:我問你哄。
答:嘿,你問。
問:這裡嗎?
答:嘿啦,太緊啦,阿就你問,你怎麼問,我就怎麼答。問:這樣好嗎?
答:好啦。
問:我問你哄。
答:嘿。
問:你今天哄,
答:嘿。
問:是不是因為涉嫌哄,涉嫌酒後駕車哄,




答:嘿。
問:民眾報案,警方帶你回來派出所作筆錄?
答:涉嫌是沒有錯,
問:沒有錯啦哄?
答:嘿,警方帶我回來作筆錄也沒有錯。
問:也沒有錯哄?
答:嘿阿。
問:我跟你問什麼你跟我回答什麼就好了。
答:對阿,
問:哄,這樣對啦哄。
答:涉嫌是沒有錯。
問:我問你哄,你是不是有開車,今天哄,
答:我有開車是休息阿?
問:我問你啦,我問…我又還沒有問完你做什麼?答:哄,好,不要那麼兇。
問:我怕你沒有聽到啦。
答:哄,好。
問:我問你哄,你是不是有開車到今天哄…就是18點50分那時候 哄,
答:不要緊阿。
問:我問你哄,你是不是有在今天哄,7 月3 日晚上18點50分左 右開車到剛才那個鹿場村頂鹿場9 號那間「樂利」(音同) 商店前面?
答:阿我可以去那裡向他買菸嗎?
問:有沒有,有沒有?
答:有,阿可以買菸嗎?
問:有,好,我向你問什麼,你就跟我答什麼就好,我等一下再 問你,我等一下再問你,哄,有啦哄。我問你哄,你哄,你 涉嫌酒後駕車哄,這…這輛車哄,車牌幾號?
答:6292。
問:英文字呢?
答:頭面M…M作頭我不知道。
問:6292-MA,是不是?
答:是啦,忘記了,
問:哄。
答:我知道6292啦。
問:車主什麼人?
答:乙○○
問:是你本人嗎?
答:對。不然我請教…請教這樣去買菸這樣會有事情嗎?



問:我等一下會問你啦,問你去那裡做什麼,我等一下會問你啦 。
答:我就是想去抽菸,是要怎麼問。
問:我問你哄。
答:嘿。
問:你什麼時候,在什麼地點,接受警方向你酒測?答:ㄟ…這忘記了。
問:是不是今天?
答:嘿,對。
問:剛才?
答:嘿,對。
問:這張酒測紙是不是你的?
答:是。
問:是哄,這個裡面顯示的時間是19點44分,哄,(員警談話)
答:菸拿來給我吸一下…管它作什麼,拜託一下。另一警察:哈。
答:菸啦。
另一警察:等一下啦,等一下問好再給你吃。你如果配合,問完 再給你吃,哄。
答:為什麼我怎麼沒有配合你?
另一警察:好啦,好啦,這樣問,這樣跟他講就對了,若配合我 就給你吃,好嗎?
另一名警員:你這輛車有保險證嗎?
答:哈?
另一名警員:有強制險的保險證嗎?
答:不…不知道呢。
另一名警員:有送來嗎?
答:應該都拿來在…在箱子。
(員警談話)
答:喔,趕緊送一送嘿,難過難過。看要罰多少,就是要被罰的 ,罰一罰,頂多被抓去關而已,把我抓來這裡。問:靠夭,我寫…寫我的名字。
答:寫你的名字?
問:我簽什麼?
答:…(不清楚)。
答:跟你們拜託菸給我抽。
問:你要跟我拜託什麼?
答:什麼?
問:哈?




答:拜託問快一點,我就又沒有…又沒有駕車給你們酒後的,停 下來就被你們抓了。停在這裡就被你們抓了,又不是…又不 是說我…
紀:好啦,好啦。
另一警察:來,簽名,這裡這裡這裡。
問:你哄,
答:哼。
問:我問你哄,你酒後駕車哄,開這輛6292哄MA到鹿場村頂鹿場 9號樂利商店要做什麼?
答:買菸。
問:要買菸哄。我問你哄,你哄這張,你經過警方哄,用吐氣的 測試器哄,向你測試,這個測試紙哄,19點44分跟你測的這 個1.45哄毫克這個哄,是不是你本人所測試的?這張,你簽 名的這一張,是不是你所測試的?
答:我本…我本人。
問:你本人哄。
答:但是我沒有開車被測試到喔,我休息喔。
另一名警員:知道啦,知道啦。
問:我問你哄,
答:知…嘿。
問:我問你,
答:知…嘿。
問:你是在什麼地方的什麼時間,什麼地方喝酒的?答:嗯…
問:什麼時間?
另一名警員:幾點的時候喝的?
問:你幾點喝的?
答:5點多的時候吧。
問:5點多ㄏㄧㄡ。
另一名警員:在那裡喝的?
問:在那裡喝的?
答:在我家啦。
問:在…在你家ㄏㄧㄡ?
答:嘿阿。
紀:跟誰喝的?
問:在你家跟誰喝的?
答:自已喝。
問:在你家海豐路12號自已喝的嗎?
答:嘿嘿嘿。
問:下午5點左右嗎?




答:5點多。
問:5點多?
答:左右啦,左右啦。
問:5點…5點左右啦哄。
答:嘿啦嘿啦。
問:阿喝什麼酒?
答:ㄟ…啤酒,臺灣。
問:臺灣啤酒嗎?
答:嘿,臺灣啤酒罐裝。
問:阿喝多少?
答:大約差不多2罐吧。
問:2罐嗎?
答:嘿。快一點,問看有…
問:有有有。
答:看是不是事實?要送就幹脆點送一送,阿問…(不清楚)。問:阿你說5點喝的時候,那時候5點喝的嗎?答:差不多5點多。
問:5點喝的,阿什麼時候喝完的?
答:應該自已喝也…要怎麼說結束,差不多6點。問:差不多6點喔。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