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765號
ULDM,97,易,765,201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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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自民國90年1 月9 日起至96 年2 月2 日止,任職於址在雲林縣莿桐鄉埔子村116 號「巨高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高公司),擔任營業處處長 ,負責招攬客戶並與客戶廠商結清貨款後繳回公司之業務, 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自95年11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 止,接續將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家揚建材五金行等 公司,所收受如附表「被告侵占之應收帳款」欄所示之金額 (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047,046 元【被告先收取如附表 「客戶表示已支付之應收帳款」欄所示之款項,後僅繳回公 司部分款項《繳回款項如附表「被告已繳回公司之應收帳款 」欄所示》,所餘款項則未繳回公司】,及將向附表「客戶 名稱」欄所示之家揚建材五金行等公司,所預收之款項(金 額如附表「客戶表示已支付之預付貸款」欄所示,共計7,02 7,021 元),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 之上開款項,2 部分共計為12,074,067元。嗣經巨高公司與 客戶廠商核對應收帳款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 院48年臺上字第837 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乙○○自90年1月9日 起至96年2月2日止,任職於雲林縣莿桐鄉埔子村116號「巨 高公司」,擔任營業處處長,並自95年11月間起至95年12月 間止,接續以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附表「客戶名稱」欄 所示之家揚建材五金行等公司所繳交之款項,然起訴書並未 記載侵占之犯罪地。又被告之住所位在彰化縣埔心鄉○○村 ○○路73巷32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 頁),且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自



承其實際居所位在彰化縣埔心鄉○○路○ 段190 號等語(見 他卷第43頁、第5 頁、第10頁、第15頁、第22頁、本院卷第 12頁),此外依卷內現有證據,復無法證明被告於本案起訴 時之所在地在本院轄區(起訴時未在押),顯見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於起訴時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再據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供稱:我都是於95年11月、12月間,分別到6 家廠 商收取貨款,地點就是告訴代理人甲○○所庭呈的客戶資料 地址等語(見本院卷第103 頁背面),而家揚建材五金行位 在南投縣埔里鎮○○路628 號,德昌五金行位在彰化縣彰化 市○○路97巷28之2 號,順達建材行位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 段253 號,龍興裝璜材料行位在彰化縣福興鄉○○村○ ○路○ 段745 號、裕隆合板木材行位在彰化縣田中鎮○○路 ○ 段565 號,宏彬商行位在彰化縣北斗鎮○○里○○路210 號,有告訴代理人甲○○庭呈之被告侵占貨款客戶資料1 份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0頁),足見被告收受貨款之地點均 在彰化縣、南投縣境內,公訴意旨復未記載被告易持有為所 有之實際侵占地點,尚難認本件犯罪地在本院管轄區。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 轄範圍內,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對被告被訴業務侵占部分自 無管轄權,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侵占罪嫌 而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附表:被告乙○○侵占貨款統計表
┌─────────────────────────┬─────┬─────┬─────┬─────────────────┬─────┐
│ 巨高企業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新臺幣) │ │ │ │巨高企業有限公司預收貨款(新臺幣)│被告乙○○
├───────┬─────────────────┤ 客戶表示 │被告乙○○│被告乙○○├─────┬─────┬─────┤業務侵占之│
│ │ 應收帳款明細 │ 已支付之 │已繳回公司│ 侵占之 │ 客戶表示 │被告乙○○│被告乙○○│ 總金額 │
│ 客戶名稱 ├─────┬─────┬─────┤ 應收帳款 │之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 │ 已支付之 │已繳回公司│侵占之預收│(A)+(B) │




│ │ 95年11月 │ 95年12月 │ 合 計 │ │ │ (A) │ 預付貸款 │之預收貨款│貨款(B)│ │
├───────┼─────┼─────┼─────┼─────┼─────┼─────┼─────┼─────┼─────┼─────┤
家揚建材五金行│ 1,485,447│ 1,518,426│ 3,003,873│ 3,003,873│ 1,377,374│ 1,626,499│ 2,668,995│ 0 │ 2,668,995│ 4,295,494│
├───────┼─────┼─────┼─────┼─────┼─────┼─────┼─────┼─────┼─────┼─────┤
德昌五金行 │ 無 │ 423,549│ 423,549│ 423,549│ 350,118│ 73,431│ 631,835│ 0 │ 631,835│ 705,266│
├───────┼─────┼─────┼─────┼─────┼─────┼─────┼─────┼─────┼─────┼─────┤
順達建材行 │ 2,960,422│ 1,385,371│ 4,345,793│ 4,345,793│ 1,559,277│ 2,786,516│ 2,266,858│ 0 │ 2,266,858│ 5,053,374│
├───────┼─────┼─────┼─────┼─────┼─────┼─────┼─────┼─────┼─────┼─────┤
龍興裝璜材料行│ 323,452│ 101,445│ 424,897│ 424,897│ 303,102│ 121,795│ 1,032,550│ 0 │ 1,032,550│ 1,154,345│
├───────┼─────┼─────┼─────┼─────┼─────┼─────┼─────┼─────┼─────┼─────┤
裕隆合板木材行│ 無 │ 282,277│ 282,277│ 282,277│ 36,696│ 245,581│ 245,930│ 0 │ 245,930│ 491,511│
├───────┼─────┼─────┼─────┼─────┼─────┼─────┼─────┼─────┼─────┼─────┤
宏彬商行 │ 無 │ 313,502│ 313,502│ 313,502│ 120,278│ 193,224│ 180,853│ 0 │ 180,853│ 374,077│
├───────┼─────┼─────┼─────┼─────┼─────┼─────┼─────┼─────┼─────┼─────┤
│ 合 計 │ 4,769,321│ 4,024,570│ 8,793,891│ 8,793,891│ 3,746,845│ 5,047,046│ 7,027,021│ 0 │ 7,027,021│12,074,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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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