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2號
MLDV,99,補,42,201001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筑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6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筑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