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筑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