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徐肇火
徐肇棋
徐肇堂
被上訴 人 鄭澄秋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240 號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