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6號
MLDV,98,執消債更,6,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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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號
債 務 人 余筱慧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中華商業銀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承受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陳志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美商花旗銀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承受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杜勤淑
      馮佳慧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小琪
      楊家瀧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林玉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朱有慶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和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6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債務人自98年6 月15日起任職於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 公司,98年7 月至10月薪資共計新台幣(下同)109,784 元 ,平均每月收入為27,446元,確有薪資所得,有該公司98年 11 月10 日陳報狀在卷足憑。又債務人已婚,與配偶鄧○呈 育有未成年子女鄧○婷(84年6 月生)、鄧○文(85年7 月 生),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而按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於清償期間八年,第一年每月清償8,000 元 ,第二年每月清償9,000 元,第三、四年每月清償14,000元 ,第五、六年每月清償16,000元,第七年至第八年十一月每 月清償17,000元,最後一期清償305,000 元,共清償162 萬 元,平均每月清償金額達16,875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98 年度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9,829 元為基準, 債務人除需負擔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尚須負擔二位未成年子 女一半之必要生活費用至成年,期間約達五年及六年左右; 則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之八年履行期間,預估之總收入約為 2,634,816 元(計算式:27,446×12×8 =2,634,816 ), 扣除清償無擔保及優先權債權人之162 萬元,其可供自己及 負擔未成年子女半數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每月每人僅有約 6,264 元(計算式:設χ=債務人及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可 用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自己 必要生活費用:(χ×12×8 )+債務人負擔長女至成年一



半必要生活費用:(χ×1/2 ×12×5 )+債務人負擔長子 至成年一半生活費用:(χ×1/2 ×12×6 )=債務人八年 收入總額2,634,816 -更生方案還款金額1,620,000 ,可知 χ=1,014,816 ÷162 =6,264 ),顯低於前開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用之金額,堪認債務人除自己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 必要生活費用外,其餘所得均已用於還款,並斟酌子女成年 時間增加還款金額,清償成數約達三成,顯見依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確有展現清償債務之誠意。
三、又債務人名下除有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投資2,000 元, 並無其他財產,保單亦無餘額,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 97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 九十八富壽諮二字第1212號函在卷可考;另債務人之配偶鄧 ○呈名下雖有多筆不動產,然依債務人所提土地謄本,均為 其配偶繼承而來,有公館鄉○○段779 、1123、1124、1125 、1126、1127、1128、1130、1131地號等土地登記謄本可考 。另其配偶名下公館鄉福星村4 鄰38號房屋三筆,均為持分 ,且價值甚低(共675 元),足認同為繼承而來,亦有鄧○ 呈最新財產所得資料可憑。此外依鄧○呈最新財產所得資料 ,其尚有81年購買之汽車乙輛,而債務人與其配偶係83年間 結婚,有戶籍謄本可查,可見該車乃婚前財產。則債務人配 偶名下財產,若非繼承而來,即屬婚前財產;顯見債務人可 資清償債務之財產,低於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所清償之數額, 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依更生方案受償總額,高於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 人係於97年9 月16日聲請更生,而債務人95至97年各年度全 年所得分別為528,656 元、637,030 元及531,094 元,有各 該年度債務人所得清單在卷可查,推算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收入之總額為1,167,312 元(計算式:95年9 月至12月收 入:(528,656 ÷12)×4 =176,219 元,96年全年收入: 637,030 元,97年1 月至8 月收入:(531,094 ÷12)×8 =354,063 元),然本件清償金額已達1,620,000 元,顯見 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於法尚無不合。
四、本院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更生方案陳述意見,除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表示同意,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 示意見,視為同意之外(債權額共計14.49%),其他債權人 均不同意,並以:債務人尚有房屋,應予以處分;債務人之 前所得甚高,應查明應提高清償金額;債務人生活費用、扶 養費用應降低;債務人可藉由協商程序解決債務等情,為其



意見。經查:債務人名下頭份鎮○○段忠孝小段596 地號, 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一八一之土地,及1780建號之不動產,經 本院前以97年度執字第869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8年1 月8 日 拍定在案,分配後尚不足以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目前 債務人名下已無不動產,合先說明。再查債務人之前固然任 職於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然其於97年12月31日已自該公 司離職,有該公司98年8 月13日(98)聯人資字0579號函可 查;又債務人係於98年6 月15日至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 限公司任職,亦有該公司新進人員報到須知乙件可參,可見 債務人目前之收入確已減低。何況債務人果有充裕收入,當 不致坐令名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顯見債務人所得已捉襟見 肘,尚無隱匿不實。至於債務人之生活及扶養費用,實已降 至甚低,業如前述。且以本件債務之規模,如強令債務人與 各債權人進行協商,顯難望有協商成立之機會,而徒增雙方 勞費。又查債務人嗣已提高清償成數,還款金額約三成左右 ,從而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查無本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向 各債權人按月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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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兼承受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