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勞小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博愛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五日受僱於博愛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約定薪資每月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元整,於每月十日給付,被告本應於九十年五月給付四月份薪資予原告,於發薪日僅給付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七元,尚欠四千六百五十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千六百五十元整。至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工具歸還清單上「乙○○」是伊所簽無誤,上面所寫之「No」不是未還,而是歸還當日與被告會計丁○○小姐點交,於點交時因所保管之加熱棒已歸還該物所有人甲○○,經告知丁○○小姐,經伊向甲○○確認其收到後,雙方同意於清單上該項加註「NO」,並非指遺失或未歸還,被告以原告因離職時,有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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