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93號
HLDV,98,除,93,2010012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87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 號│
│ │ │ │ │(新台幣)│ │ │
├──┼───┼────┼──────┼────┼────┼───┤
│001 │林寧宇│有限責任│98年8月30日 │3,000元 │R0000000│2412-2│
│ │ │花蓮第一│ │ │ │ │
│ │ │信用合作│ │ │ │ │
│ │ │社復興分│ │ │ │ │
│ │ │社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