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0月確定,合併執 行有期徒刑2年3月,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5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774號函 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5月1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99年3月3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