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張敬儀即豐興企業社
債 務 人 賴永康即新東成鐵工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