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49號
TTDV,98,司促,4049,201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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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債 權 人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1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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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