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87號
TTDM,99,易,287,201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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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淑美於民國99年1月26日晚間11時45 分許,明知其並未得告訴人莊德賢之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 之故意,擅自打開臺東縣臺東市○○路○段87巷10號莊德賢 住處1樓之落地紗窗及鋁門後,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1樓之客 廳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 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林淑美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查本件因被告於審理中坦白犯行,並當庭向告訴 人道歉,而告訴人亦表示原諒被告而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審判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狀各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 頁反面、第80頁)。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幸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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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