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9號
TNDV,99,補,9,201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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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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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