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99,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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