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4號
TNDV,99,補,34,2010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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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丁○○
            號
      丙○○
      甲○○
            號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曾靜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003,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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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