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丁○○
號
丙○○
甲○○
號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曾靜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003,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