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庚○○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被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2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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