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2號
TNDV,99,消債清,2,2010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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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 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 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61條 、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每月為1 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9,500 元、為期8 年共計96期之更生方 案,卻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 之可決,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按更生程序乃係集團 性債務清理程序,未依更生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得受清償, 據以達成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更生重建之目的,故 更生條件仍應力求公允,且債務人於償還債務期間,本應學 習儉樸生活,撙節開支以盡力清償債務。查債務人目前任職 於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7,823元(97年 度所得平均每月為28,667元),扣除其個人及扶養一子之每 月費用(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寬減額為準,即9,829+6,83 3= 16,662 )後,尚有餘額約11,161元,則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尚非全然已無調整空間。然其就負欠之債務2,469,92 2 元,每月每期僅願清償9,500 元,其更生條件難謂公允。 準此,債務人雖有固定薪資收入,惟因所提更生方案並非公 允、適當,仍不符合由本院逕以認可之要件。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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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