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因無兄弟,故前於與聲請 人之父親結婚時逕自申報為招贅婚,致聲請人出生後從母姓 。又因聲請人近來運勢不順遂,經向廟裡之神明詢問後,得 知係因聲請人父親之祖先在尋找聲請人之故,且聲請人之二 弟雖從父姓,惟父母雙方之祖先也在爭搶後嗣,故導致聲請 人之二弟雙眼失明,現聲請人之母親蔡月香已經死亡,聲請 人與聲請人之父親均認為聲請人既係長子,本應從父姓,待 聲請人改從父姓後對聲請人之運勢及聲請人二弟之眼睛健康 應會有所幫助,為此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鄭」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 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 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 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親蔡月香與聲請人之父親鄭順漢於66年11 月12日贅婚,且聲請人之母親蔡月香已於94年1月22日死亡 之事實,有戶籍謄本2件附卷可稽,聲請人雖主張聲請人之 父母並非贅婚,實係聲請人之母親無兄弟,故前於與聲請人 之父親結婚時逕自申報為招贅婚,致聲請人出生後從母姓, 現經神明指點,聲請人改從父姓對己身之運勢及聲請人之弟 弟之眼睛健康有所幫助云云,聲請人並舉證人即聲請人之伯 母鄭林寶珠證稱:「聲請人的母親,是我們明媒正娶進來的 ,但是她沒有兄弟,所以就去戶政辦理聲請人的父親入贅, 我們都被矇在鼓裡,我們大概是在75年左右看到戶籍謄本才 知道的,當時我不知道為何沒有辦理變更。因為有神明指點 說聲請人從母姓不好,必須要認祖歸宗,聲請人運勢不順, 所以想要改父姓,……」等語(詳見99年1月25日訊問筆錄 ),惟查依60、70年代時我國之社會民情,若非招贅婚或是 父母別有約定,大部分之子女均係從父姓,倘聲請人之父母 並非贅婚亦無約定子女之從姓,則聲請人之父親及父系親屬 於知悉此事時,當應表示反對,或向戶政機關查詢並更改登
記,聲請人自出生時起即從母姓蔡,且聲請人自幼亦均被喚 姓氏為蔡,聲請人之父親及聲請人父系之親屬對於聲請人從 母姓蔡之事實應於聲請人命名時起即已知悉,證人鄭林寶珠 證稱家族間係於75年間始知悉聲請人之母親擅自將婚姻申報 登記為招贅婚云云,難信為真實,況聲請人亦主張聲請人之 二弟係從父姓,更可見係聲請人之父母於登記為贅婚之情況 下另行約定聲請人之二弟從父姓,足見聲請人之父母確係贅 婚,聲請人主張其父母並非贅婚乙節,並不足採。再者,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者,除須有上 開條文所列四款情形之一外,尚應具備「有事實足認婚生子 女現在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而聲請人主張伊 繼續從母姓「蔡」對之有不利之影響,無非係謂伊近來運勢 不佳,且伊之二弟雙眼失明,經向廟中神明請示得知係父母 兩家之祖先爭搶後嗣所導致云云,惟查聲請人並無法以科學 之方法證明伊繼續從母姓「蔡」與其運勢好壞或其二弟雙眼 失明有何因果關係,是其主張並不足採。從而聲請人聲請變 更從姓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