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慶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㈢補契約約定書或相關使用借貸證明文件。
㈣聲請狀上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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