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386號
TNDV,98,司聲,386,201001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全字第100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
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 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 字第100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 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 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8年度 司裁全字第597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 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001號假扣押 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 執全字第1001號(內含98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假扣押執 行卷宗審核無訛,且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扣押保全事 件並無民事訴訟、調解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 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 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1/1頁


參考資料
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