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371號
債 權 人 環球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 補正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勿提影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98年12月7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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