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國字第3號
200原 告 王天生
住台南市○○區○○里0鄰○○○街00巷0號
207原 告 林朝聘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號
208原 告 高盞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號
211原 告 顏阿茶
住台南市○○區○○里0鄰○○○○街000號
216原 告 林沈玉春
住台南市○○區○○里0鄰○○○○街000號
217原 告 林清水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
218原 告 吳箱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
219原 告 林清子
住台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
號
220原 告 李香
住台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
號
221原 告 許搖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
00號
222原 告 陳大松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
00號
223原 告 陳許玉麟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
00號
224原 告 柳同林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
00號
225原 告 柳同榮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
00號
226原 告 林含孝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
00號
228原 告 郭清竹
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0
號
229原 告 吳靜枝
住台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上列原告17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楊淑惠律師住台南市○○區○○
○街00號3樓)
001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8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馮亨
住臺北市○○區○○路00號8至11樓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謝其演律師
002被 告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尹啟銘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博文律師
鄭仁哲律師
003被 告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住臺南市○○路0段0號
004被 告 臺南市環境保護局
設臺南市○○○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皇珍
住臺南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等17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 27日送達原告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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