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277號
TNDV,97,訴,1277,201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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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鏵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景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與被告簽訂模具開發合約書(下 稱系爭合約),委託被告開發6付模具(即KTL-180C1、 KTL-180C2、KTL-180C3、KTL-180G、KTL-180L、KTL-180B ),總金額為235萬元,原告已支付訂金70萬5千元。依系 爭合約第2、3、4條約定,被告應於90日內完成模具,若 超過15日仍未完成模具之開發,原告得解除系爭合約,並 得請求被告返還訂金及按模具費2倍計算之賠償金;且由 系爭合約第2條「為確保開模時效90天,乙方應準時完成 模具若於期限內無法完成,依超過交模10日內者,每日扣 模具總金額千分之5,若不扣款每超過10日者,延票期一 個月」之文義觀之,90天顯係指完成模具之期間;倘以90 日為開模期限,則系爭合約未有完成期限之約定,顯非合 理,蓋因未有完成期限之約定則被告可無限期延宕,以市 場瞬息萬變之情況,早已失去商機。
(二)被告收受訂金後,雖依約進行模具開發,惟所開發之模具 送至盈鑫工業有限公司(下撐盈鑫公司)及祥戎實業社( 下稱祥戎公司)二家射出廠多次試模,均未能通過;且底 座模具送至成茂企業社(下稱成茂公司)試模,則因模具 瑕疵嚴重,而無法為第二次試模,原告因而無法準時出貨 ,遭到客戶接二連三之抱怨,所受無形及有形損失難以估 計。97年7月18日原告發函催告被告修改瑕疵,惟被告函 覆表示模具無瑕疵,顯見被告無法將瑕疵改善,被告未能 依系爭合約於約定期限內完成模具,且超過約定期限15日 ,爰依系爭合約第3、4條約定,以本件訴狀繕本送達作為 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訂金及相當於訂 金金額之違約金;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41萬元



,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兩造於96年11月29日簽訂系爭合約,第一階段約定90日, 但原告一直無法確定開發模具內容,並修改模具圖,迄97 年2月1日,兩造始簽署確認單,是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簽 訂日起之90日試模,乃屬無據;且該90日係指被告開模完 成交付原告試模,待試模完成,原告認需修改處,再交被 告修改,系爭合約並未約定模具完成時限。而被告業將 KTL-180C1、KTL-180C2、KTL-180C3模具交給祥戎公司、 KTL-180L交給盈鑫公司、KTL-180B交給成茂公司試模,且 KTL-180GC則於97年4月21日試模完成,除有經原告確認之 97年4月21日模具進度回覆單可憑外,尚有證人楊淞富、 甲○○之證詞可稽,被告於兩造確認模具圖之日97年2月1 日起之90日內完成系爭6模具之開模,並交付試模,並無 遲延之情事。
(二)被告係依據原告提供之模具圖按圖開模,而系爭模具KTL- 180B業據證人楊淞富證述係設計上問題,滑塊無法成形; 至系爭模具KTL-180L雖經證人甲○○證稱左右邊成形及澆 道口冷料有瑕疵,但此瑕疵是否為被告施作問題,原告未 能舉證,豈可以系爭模具有瑕疵,被告無法修繕為由,解 除系爭合約。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爰聲明:(1)原告之 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96年11月29日簽訂系爭合約。(二)被告已收取系爭合約訂金70萬5千元。(三)被告應依原告提供之模具圖開模,兩造於97年2月1日始簽 立模具圖確認單。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系爭合約第2條「開模時效90天」究為何指?(二)依系爭合約約定,被告應否負遲延責任?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 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 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合約 第2條明文:「為確保開模時效90天:乙方應準時完成模 具若於期限內無法完成,依超過交模10日內者,每日扣模



具總金額千分之5,若不扣款每超過10日者,延票期一個 月。」,觀其「開模時效90天」之文義,應已明示當事人 之真意,自不得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又縱系爭合約未 為「模具完成」時限,對於原告商機不無影響,惟契約約 定時有缺失或不周延,當不得扭曲契約原意,以補其不足 。原告以系爭合約倘未為模具完成期限之約定,顯不合理 為由,主張「開模時效」係指完成模具時間而言,要非可 採。且綜觀系爭合約有「開模」、「試模」,及「模具完 成」等不同用語,又有訂金、首次試模、模具完成三階段 付款,以及每階段完成日起108日內付款之約定,益徵系 爭模具必經開模、試模,及模具完成三階段,則「開模」 二字與「模具完成」顯然有別,系爭合約「開模時效90 天」應指「開模」無疑。
(二)系爭合約第7條明定被告(即乙方)應依原告公司模具「 仕樣書」(即模具圖)之要求製作,有該合約書在卷可按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易言之,倘無確定之系爭6模具圖 ,被告無以開模甚明。茲兩造於97年2月1日始確認系爭模 具圖,縱系爭合約於96年11月29日簽訂,被告開模時效90 日,理應以97年2月1日為始日;而被告果於系爭模具圖確 認後之90日內,即97年5月1日前,分別將系爭6模具開模 完成通知原告,並經原告確認,有97年3月10日客戶通知 單(備註:KTL-180GC、KTL-180C1於3月11日前、KTL-180 L於3月22日前拖至射出廠)、97年3月18日系爭6模具進度 回覆單(模具進度及備註:KTL-180C1拖至祥戎公司試模 、KTL-180C2、KTL-180C3、KTL-180GC試模已完畢,KTL- 180L手工拋光中,預定3月22日送試模,KTL-180B放電加 工中,預計4月20日試模),同年月21日模具T1(指首次 試模)樣品確認單(備註:請確認KTL-180C1、KTL-180C2 、KTL-180C3、KTL-180G試模是否有問題),以及同年4月 21日模具進度回覆單(備註:KTL-180C1、KTL-180C2、 KTL-180C3整理完成,是否修改;KTL-180L建議咬字後試 模、KTL-180B建議做到完善再試模),及該單據上原告簽 名可按,已稽被告已完成開模,交付射出廠商試模中;佐 以證人甲○○到庭證稱:「KTL-180G試模前沒有拋光,因 拋光應在生產前才做,如果試模沒有問題,我們就會通知 模具廠拋光」(本院卷第74頁)、證人楊淞富陳述:「我 有參與(指KTL-180B送到成茂公司試模)」「第一次97年 4月20日,第二次97年6月7日」(本院卷第76頁),足認 KTL-180L手工拋光中,不影響其已開模完成之事實,且 KTL-180B早於97年4月20日試模,益徵系爭6模具均於兩造



確認模型日之90日內,即97年5月1日前完成開模,而交付 試模中。
(三)綜上,系爭6模具既均於約定之90日期限內完成開模,自 難認被告有遲延之情。從而原告以被告遲延為由,依系爭 合約第3、4條約定,解除系爭合約,並請求被告返還訂金 及給付違約金及利息,乃屬無據。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至系爭6模具是否有瑕 疵而未達系爭合約完成之標準,以及被告應否負承攬之瑕 疵責任,則因原告捨棄該主張(本院98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筆錄),而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14,959元,應由敗訴 之原告負擔,爰併予確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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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鏵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