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4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撤銷股東會決
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
10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