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陳端美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 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 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復為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及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10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函文通知所有債權人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表示同意 ,其餘債權人則係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 證書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從而,上開更生方案 並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書面之可決。
三、然查,本件債務人主張現任短期補習班導師一職,每月約有 新臺幣(下同)16,400元之薪資收入,其薪資扣除本件更生 方案清償額10,000元後之餘額,尚不足維持債務人本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支出,故其家庭生活費用(含房屋貸 款部分)亦多由其現任職於三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配偶陳 盛南負擔,其配偶並願為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以 確保該更生方案得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其薪資明 細表、臺南市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配偶陳盛 南之存摺明細影本、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書為證,復有本院依 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再 觀諸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係以每月為一期,共 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0,000元之更生償債方案,並同意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 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有第三人陳盛南擔任其更生方案 之保證人,是可認其已盡清償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 方案。另並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月為一期,共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10,000元。(債權人各按其│
│ 債權比例分配受償如下「更生清償分配表」所示。) │
│2.為利更生方案之履行,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應相互聯繫。債務人並應自本認│
│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
│ 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匯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自行│
│ 負擔;另債權人亦應於上開繳款日前向債務人陳報指定匯款帳戶、帳號,│
│ 以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逾期未陳報致債務人繳款所生之必要費用,由債│
│ 權人負擔,惟如係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
│3.清償比例:44.43%。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160,768元。 │
│5.清償總金額:960,000元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194,988 │ 9.02% │ 902 │
│ │限公司 │ │ │ │
├──┼─────────┼─────┼─────┼────────┤
│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744,701 │ 34.46% │ 3,446 │
│ │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09,753 │ 5.08﹪ │ 50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 202,581 │ 9.38﹪ │ 938 │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225,599 │ 10.44﹪ │ 1,04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 214,832 │ 9.94﹪ │ 99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96,317 │ 4.46﹪ │ 446 │
│ │限公司 │ │ │ │
├──┼─────────┼─────┼─────┼────────┤
│ 8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66,311 │ 3.07﹪ │ 307 │
│ │限公司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0,536 │ 0.49﹪ │ 4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295,150 │ 13.66﹪ │ 1,36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2,160,768 │ 100﹪ │ 10,000 │
├────────────┴─────┴─────┴────────┤
│三、備註欄 │
├─────────────────────────────────┤
│1.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 │
│ 陳盛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住臺南市○○區○○路181號10樓之10 │
│2.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
│ 視為全部到期。 │
└─────────────────────────────────┘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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