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92年度,19號
KMEM,92,城簡,19,200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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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一九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
二七號),被告於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扣案電腦主機參拾陸台內之「暗黑破壞神2之毀滅之王」遊戲軟體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除補充後述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沈賢明簡志興之指述。
(三)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照片四十六張。(四)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一份。
三、扣案灌有「暗黑破壞神2之毀滅之王」遊戲軟體電腦主機三十六台為甲○○所有 ,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 二條、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邱蓮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董培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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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