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公然猥褻罪,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第三項外,其餘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
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承認有脫衣陪酒之事實。 ⑵證人楊肅木、楊世明、黃麗香、鄒慶娟之陳述。 ⑶警員王志仁之陳述。
三、所謂「公然」應係指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本件被告為猥 褻行為之處所雖為KTV內之包廂,但因包廂之門並未上鎖,且依執行臨檢警員 王志仁之描述,門上有透明玻璃,任何人經過門前都可見包廂內的情形,與一般 密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