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戊○○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3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戊○○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甲○○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乙○○有下列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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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
│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 │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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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恐嚇取財 │87上易2093│臺灣高等法│有期徒刑2年 │接續執│91年9月 │無 │
│ │ │ │院高雄分院│ │行 │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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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恐嚇取財等│89訴222 │臺灣屏東地│應執行有期徒│ │ │ │
│ │ │ │方法院 │刑1年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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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91易3626 │臺灣高雄地│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94年1月 │有 │
│ │ │ │方法院 │ │有期徒│31日 │ │
├─┼─────┼─────┼─────┼──────┤刑1年6│ │ │
│4 │恐嚇取財 │92易440 │臺灣屏東地│有期徒刑1年 │月(93│ │ │
│ │ │ │方法院 │(93聲282更 │聲505 │ │ │
│ │ │ │ │定其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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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恐嚇取財 │96訴1887 │臺灣高雄地│有期徒刑9月 │ │97年1月4│有 │
│ │ │ │方法院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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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恐嚇取財等│96訴698 │臺灣臺北地│應執行有期徒│接續執│102年4月│無 │
│ │ │ │方法院 │刑4年 │行 │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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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恐嚇取財 │97易391 │臺灣新竹地│有期徒刑1年 │ │ │ │
│ │ │ │方法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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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戊○○有下列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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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
│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 │犯 │
├─┼─────┼─────┼─────┼──────┼───┼────┼────┤
│1 │懲治盜匪條│83上訴5674│臺灣高等法│有期徒刑8年2│應執行│94年7月1│有 │
│ │例 │ │院 │月 │有期徒│日 │ │
├─┼─────┼─────┼─────┼──────┤刑8年6│ │ │
│2 │恐嚇等 │83訴緝219 │臺灣臺北地│有期徒刑10月│月(接│ │ │
│ │ │ │方法院 │ │續執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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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傷害 │88上易2287│臺灣高等法│有期徒刑1年2│接續執│ │ │
│ │ │ │院臺中分院│月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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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恐嚇等 │96訴698 │臺灣臺北地│應執行有期徒│ │101年2月│無 │
│ │ │ │方法院 │刑4年4月 │ │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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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有下列之前科:
┌─┬─────┬─────┬─────┬──────┬───┬────┬────┐
│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
│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 │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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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懲治盜匪條│82訴2375 │臺灣臺北地│有期徒刑7年6│接續執│99年5月 │無 │
│ │例 │ │方法院 │月 │行 │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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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恐嚇 │83訴1310 │臺灣士林地│有期徒刑8月 │ │ │ │
│ │ │ │方法院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4月(97聲減 │ │ │ │
│ │ │ │ │4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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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恐嚇 │89上易1447│臺灣高等法│有期徒刑3年 │接續執│ │ │
│ │ │ │院高雄分院│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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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恐嚇等 │97訴緝77 │臺灣臺北地│應執行有期徒│接續執│ │ │
│ │ │ │方法院 │刑1年6月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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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於上開事實欄一編號3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尋覓路人恐嚇取 財之方式,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地,乙○○發現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單獨一人在路上行走,乙○○即無故 將其拉住並藉口恐嚇稱:「走路撞到我不用道歉? 」、「我 的小弟都在附近,我現在叫小弟先不要過來」等語,致該被 害人心生畏懼其身體、生命遭到危害;乙○○進而脅迫該被 害人一同前往附近位在台南市○○區○○路與民族路交叉路 口之麥當勞餐廳,且在該麥當勞餐廳內,乙○○恐嚇該被害 人將身上財物交出,該被害人遂被迫交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現金及提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乙○○因而於97年1 月23日下午5時5分許,前往台南市○○路166號之6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台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提款卡密碼之不正 方法盜領存款,得手後,將該提款卡丟棄,現金則花用殆盡 。
五、戊○○(自稱「輝哥」或「老大」)於上開事實欄二編號1 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悔改,與乙○○、 甲○○、王玉雄(已歿,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恐嚇取 財之犯意聯絡,以尋覓路人恐嚇取財之方式,於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時、地,乙○○發現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單 獨一人在路上行走,乙○○即故意靠近及碰觸該被害人,並 拉住該被害人且藉口恐嚇稱:「走路撞到我,沒向我道歉」 等語,戊○○、王玉雄隨後從對面臺南公園跨越馬路過來輪 流恐嚇稱:「拿誠意出來解決,讓我們有台階下,你要請我 們喝飲料並談判」等語,致該被害人心生畏懼其身體、生命 遭到危害;乙○○、戊○○、王玉雄進而脅迫該被害人前往 附近位在台南市○區○○○路公園國小圍牆旁之「臻品咖啡 店」,在該「臻品咖啡店」內,之後甲○○亦一同加入出言 恐嚇,乙○○進而脅迫該被害人交出其提款卡,致該被害人 被迫交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提款卡,並告知乙○○提款卡 密碼,嗣乙○○取走提款卡後,由戊○○、甲○○及王玉雄 在咖啡店內看管該被害人,乙○○則於97年3月10日下午1時 1 分許,前往台南市○區○○路56號「7-11修齊統一超商門 市」內之自動櫃員機,以輸入提款卡密碼之不正方法盜領存 款,得手後,乙○○再返回上開咖啡店,將提款卡返還該被
害人,且戊○○承接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用手敲該被 害人胸口,並恐嚇稱:「這頓要讓你請」等語,致該被害人 心生畏懼而交付現金500元予戊○○,另提領之現金10萬元 則遭乙○○花用殆盡。
六、案經丙○○、丁○○分別訴由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方法,業經本院於99年1月12日 公開審理之始,即當庭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筆錄( 見院卷頁97背面)。
貳、實體事項:
被告乙○○所犯上開事實欄四之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4張、告訴人丙○○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豐郵局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之內頁影本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乙 ○○之自白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被告乙○○就此部分之 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被告乙○○、戊○○、甲○○所犯上開事實欄五之部分: ㈠訊據被告乙○○對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戊 ○○、甲○○則否認此部分之犯行,被告戊○○固不否認 伊、乙○○、甲○○、王玉雄及乙○○帶去之一名姓名不 詳之男子當時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地,惟辯稱:伊 沒有與王玉雄從對面臺南公園跨越馬路過來輪流恐嚇稱: 「拿誠意出來解決,讓我們有台階下,你要請我們喝飲料 並談判」等語,且伊沒有與乙○○、王玉雄共同脅迫被害 人前往附近之「臻品咖啡店」內,不讓該被害人離去而妨 害其自由離去之權利,是乙○○先去「臻品咖啡店」後, 乙○○再打電話予王玉雄,伊再與王玉雄前往「臻品咖啡 店」,伊並沒有不讓被害人離開或妨害自由之情形,伊沒 有與甲○○、王玉雄在咖啡店內看管丁○○云云;被告甲 ○○則不否認伊於97年3月10日有在台南市○○路131號2 樓之「臻品咖啡店」內出現,惟辯稱:伊於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時間,係在台南市○區○○○路公園國小圍牆旁之 車內休息,伊沒有在「臻品咖啡」內恐嚇丁○○,伊沒有 在咖啡店內看管丁○○云云。
㈡被告乙○○此部分之犯罪事實: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戊○○、甲○ ○、證人即告訴人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張 、告訴人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化中山路郵局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資佐證, 是被告乙○○之自白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被告乙○○ 就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戊○○、甲○○此部分之犯罪事實:
⒈被告戊○○、乙○○、王玉雄及乙○○帶去之一名姓名 不詳之男子(即告訴人丁○○)當時有在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時、地,且被告甲○○於97年3月10日有在「臻 品咖啡店」內出現,及被告乙○○有持如附表編號二之 提款卡盜領告訴人丁○○之存款10萬元之事實,業據被 告戊○○、甲○○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 ○、證人即告訴人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3張、告訴人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化中山 路郵局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 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乙○○、戊○○、王玉雄、甲○○等人,於95年、 96年間先後在台北市、彰化縣、台南市、桃園縣、中壢 市、台中市各地,先由被告乙○○、戊○○與被害人以 發生擦撞,或以被害人等之眼神不善為藉口,與被害人 發生爭執,再由被告甲○○、王玉雄等人出面佯以要幫 被害人調解糾紛,進而要求其等至附近之咖啡廳、泡沫 紅茶店或西餐廳,並坐於店內角落位置後,被告戊○○ 、王玉雄、乙○○及甲○○等人則環坐於被害人兩側座 位,使其無法自由離去,再以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恐 嚇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交出金融卡與提款密碼以表示和 解誠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因而交付身上所有之現金 、行動電話或金融卡,並告知金融卡之提款密碼,被告 戊○○等人則伺機將所取得之金融卡交予被告乙○○、 王玉雄等人,並持被害人之金融卡前往附近自動櫃員機 盜領存款,所得之財物則依該次參與之人不同,分別由 被告戊○○、甲○○、乙○○、王玉雄等人平分花用等 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8 號對被告戊○○、王玉雄、乙○○判處罪刑確定,有該 判決書影本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乙○○、戊○○ 、甲○○、王玉雄等人於95年、96年間,以共同尋覓路 人進行恐嚇取財等情,堪以認定。
⒊茲將證人即告訴人丁○○、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之證 述、共同被告戊○○、甲○○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⑴證人即告訴人丁○○之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證稱:「(現警方提 供嫌疑人乙○○、王玉雄、戊○○、甲○○等4人 照片,經你親自指認,是否就是對你恐嚇取財、妨 害自由並盜領你財物之歹徒?)經我本人親自指認 ,照片中之男子乙○○、王玉雄、戊○○、甲○○ 就是恐嚇我、妨害自由並盜領我財物之歹徒沒錯」 、「乙○○是4個歹徒中的第1位,故意擦撞我及盜 領我金錢的歹徒」、「王玉雄是4個歹徒中的第2位 ,有明顯的大啤酒肚,看顧控制我的歹徒」、「戊 ○○是4個歹徒中的第3位,他自稱『輝哥』及『老 大』,看顧控制我的歹徒」、「甲○○是4個歹徒 中的第4位,看顧控制我的歹徒」等語(見警卷頁9 至10)。
②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有 一人走到人行道,他故意擋住我的路,我從旁邊閃 過去,他從後面追來強硬說我擦撞到他,從路的對 面來了二位嫌犯把我圍起來,突然有一自稱老大的 人說他不跟我追究此事,但是因為江湖的事必須江 湖解決,必須買一杯飲料跟他賠罪,…,就到麥當 勞斜對面的一家咖啡店(指臻品咖啡店),咖啡店 在二樓,到咖啡店有一吸煙區的包廂,是密閉式的 ,有門可關起來,門上有玻璃,不是完全透明的。 我們一開始他們三人(指乙○○、戊○○、王玉雄 )加我共四人進入,…,在我拿出身分證之前有一 人下樓,然後二人將我夾坐在包廂的最裡面。當庭 圖畫當時情形,坐在圖A位置的人(指王玉雄)下 樓,乙○○坐我左手邊,自稱老大的人(指戊○○ )坐我對面,後來有一個人(指甲○○)坐在B 的 位置,是坐在A位置的人下樓後,才又來一人坐在B 的位置。…,老大叫坐B位置的人下樓去叫樓下的 人(指王玉雄)上來,乙○○隨即聊到說問我相不 相信他,如相信就拿出提款卡給他保管,我有點遲 疑,乙○○看我有點遲疑,就將提款卡還給我。之 後乙○○又一直測試我對他的信任度,又叫我拿出 提款卡,其他的人,主要是「老大」,講話的方式 就改為說這件事情如果他們把我押到酒店的話,事 情可能沒完沒了,問我要拿出多少錢解決。B有附
和,A幾乎沒有講話。第二次我將提款卡交給乙○ ○後,他就問我提款卡密碼,我說號碼給他,他就 用手將號碼記下,叫我重複講,測試我是否有無欺 騙他。乙○○突然說我沒有誠意要解決此問題,他 很生氣,就帶著我的提款卡下樓了。這時老大就說 我欺騙他們,又說我給提款卡號碼不對,我堅持提 款卡號碼是對的,這時B附和,然後老大又一直問 我說要拿多少錢,此時老大就過來坐我旁邊,一直 重複講恐嚇的話問我要拿出多少錢,約過十多分鐘 後,B走下去又走上來說,因為我欺騙他,樓下的 兄弟已不高興,要我好好解決此問題,老大有一直 說如果我押你到酒店,你要拿出多少錢解決此問題 。這時乙○○回來,他就把提款卡還給我。他也說 一些恐嚇的話,說我不誠實,他們人要走了,要我 過五分鐘才能走,老大又叫我把身上的錢約五百塊 給他,……」、「(為何你要跟他們走,並將提款 卡交給他們?)因為他們說只要買個飲料請他們, 我想事情能解決就好,…」、「(這整個過程,你 是否會覺得恐懼?)會,他們說小弟在樓下的事, 我會覺得害怕,我信以為真」、「(提示警卷第21 頁以下之相片,是否能指認相片中的人?)第21 頁 相片四號是乙○○,第23頁第四人是自稱老大的人 (即戊○○),第24頁第四個(指甲○○)是後來 上來坐在B的位置,第25頁第四個是A(指王玉雄) 」、「上開坐在包廂嫌犯最少的時候是有幾人? ) 二人」、「(最後幾位嫌犯走?)他們四人一起走 ,老大押後面」、「(你覺得這四人是共犯嗎?) 是,他們應該是講好的,只有B可能是緩場用的, 他是在老大及乙○○恐嚇時,B的角色是叫我配合 照著做,事情就可以解決了」等語(見偵查卷頁43 至46)。
③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你在檢察官傳你去作證時,有畫下關係人位置圖嗎 ? (提示偵查卷第48頁之關係人位置圖並告以要旨 )〕有」、「(你作筆錄及畫下這張圖時,你的記 憶是否清楚?)有」、「(你當時畫下這張圖時, 你是否有把握,你有想清楚後再畫下來?)有」、 「(若讓你指認當庭被告,你是否可以指認出? ) 可以」、「(這二位被告你遠觀及近看,是否可以 認出?)我確定是他們兩個沒有錯」、「(審判長
拿出紙筆及關係人位置圖給被告指認)證人丁○○ 當庭指著被告戊○○說他就是圖中的老大,並指著 被告甲○○說他就是圖中的B男子」、「〔你指向 的老大(被告戊○○),你自從事發之後到現在, 你是否知道他的名字? 〕在警局作筆錄時,我才知 道他的名字,但是事發很久,我要回想才會知道他 的名字叫戊○○,我很確定他就是我畫下的圖中的 老大」、「(你剛剛指的B先生,你是否知道他的 名字?)不知道」、「(你確信他是圖中的B先生嗎 ?)確定」、「審判長諭知:你剛剛所指的B先生就 是被告甲○○」、「(你剛剛如何確信這兩個人, 一個是老大,一個是B先生?)雖然事發到現在已經 很久了,而且被告的髮型也變了,但是這兩位被告 的臉型及身體的型態,我還記得很清楚」、「(為 什麼你會記得那麼清楚?)雖然這不是一個很好的 經驗,但是一個很好的教訓」、「(證人丁○○你 可以不用回答你現在念的學校,請問你現在念幾年 級?)博士班二年級」、「(案發當時你念幾年級? )碩士班二年級」、「(你指的老大即被告戊○○ 案發時與你碰到是在何處?)他從中山公園走過來 ,走到臺南市○區○○○路公園國小圍牆旁」、「 (他從何處離開你的視線?)被告戊○○他是在咖 啡店最後一個離開的」、「(被告戊○○從出現到 離開的這段時間,他走的路線?)他從發生我第一 眼看到他,他就是從臺南市○區○○○路公園國小 圍牆旁走,跟著我走到一個巷子,被告乙○○也跟 著一起走,尚未走到成功路時,老大就和被告乙○ ○換位置,我們走到成功路一直走到一個路口,那 裡有麥當勞餐廳,斜對面就有一家咖啡店,就是這 一家咖啡店」、「〔去咖啡店後的相關位置,是否 如你在偵訊筆錄所做的關係人位置圖? (提示相關 位置圖並告以要旨)〕對」、「(從臺南市○區○ ○○路公園國小圍牆旁到咖啡店當中,你的心情為 何?)我有威脅感,因為當時他們有三個人」、「 (三個人有誰?)被告乙○○、自稱老大的人、還 有另一個A男子,該A男子聽說已經往生了」、「( 從臺南市○區○○○路公園國小圍牆旁到咖啡店這 途中,被告戊○○有對你說什麼話,做什麼動作嗎 ?)他對我說江湖的事情,要用江湖的方法解決, 他說看我是讀書人,叫我要買飲料請他,他就要放
過我」、「(在咖啡店裡面,老大有對你說什麼話 ? 做什麼動作?)他說這事情不是幾萬元就可以解 決的,他恐嚇我,並問我要拿出幾萬元來解決? 我 有說兩萬元,他的意思好像是不夠,一直恐嚇我」 、「(你在咖啡店時,是否有拿出現金出來?)沒 有」、「(你不是有說你拿出500元?)被告戊○○ 在咖啡店向我拿500元」、「(為何他會向你拿500 元?)因為被告戊○○用手敲我胸口,並說這頓要 讓我請,我就拿出500元」、「(你拿出500元拿給 誰?)就拿給老大,但是我不知道他是否有將錢拿 去買單」、「〔某B(即被告甲○○)在何處出現? 〕他是我們坐在咖啡店,大家都坐好之後,他才出 現」、「(他與誰離開?)他與被告乙○○、A男子 、被告戊○○一起離開」、「(某B即被告甲○○ ,他在咖啡店有說什麼話? 有什麼動作?)其他人 把某B叫來,老大叫我拿幾萬元出來後,某B 幫腔 說如果錢可以解決問題就叫我拿錢出來」、「(你 剛剛有談到被告乙○○、某B即被告甲○○、某A、 被告戊○○一起離開,你與他們四人是誰先離開的 ?)他們先離開」、「(案發的咖啡店有幾張桌椅? )我們案發時坐在吸菸區,應該有三到四張桌椅」 、「(你們如何坐?)如我畫的圖所示」、「(被 告乙○○拿你的新化中山路郵局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時,在場的人有誰?)他們另外三人 都有在場」、「(你說提款卡密碼時,有誰在場? )我敢確定老大及某B在場」、「(拿提款卡及說 密碼都是在這個吸菸區發生的嗎?)對」、「(所 以拿提款卡及說密碼的時候在場的人都有聽到、看 到嗎?)有,因為被告乙○○拿走我的提款卡離開 後,老大還一直說我不老實,密碼不對」、「(被 告乙○○拿提款卡離開後到回到咖啡店,約隔多久 時間?)約十到二十分鐘左右」、「(被告乙○○ 拿提款卡離開後到回到咖啡店,那時有誰在場?) 包括我,全部的人都在場」、「(被告乙○○拿提 款卡離開後到回到咖啡店,老大及某B有何反應?) 我印象不深,但是我感覺他們好像都準備要離開了 」、「(從臺南市○區○○○路公園國小圍牆旁走 到咖啡廳約要幾分鐘時間?)約十分鐘」、「(進 去到離開咖啡店約多久?)30-40分鐘」、「〔他( 指乙○○)在還你提款卡時,有無說『你不誠實,
沒有講出密碼』? (提示偵訊筆錄43-48頁並告以 要旨)〕有,在咖啡店還我提款卡時有這樣說」、 「(被告乙○○在還你提款卡時說『你不誠實,沒 有講出密碼』,其他人有無在場?)有」等語(見 院卷98至104)。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之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警詢中證稱:「(本案中 其他另3名同夥共犯是何人? 又本案自稱輝哥及老 大的是何人?)另3名共犯是王玉雄、戊○○、甲○ ○等3人,因為我們都是臨時編外號的,所以自稱 輝哥及老大的有時是我,有時是戊○○」、「(現 警方提供嫌疑人王玉雄、戊○○、甲○○等3人照 片,經你本人親自指認,是否就是另3名同夥共犯? )經我本人親自指認,照片中之男子王玉雄、戊○ ○、甲○○就是另3名共犯沒錯」、「(你們4人如 何分工作案? 又如何分贓?)由我藉口被害人走路 撞到我未道歉,王玉雄、戊○○、甲○○等3人則 在旁助勢,我們都自稱黑道兄弟,控制被害人行動 後再把被害人帶到速食店或餐廳或人較少的地方談 判,再恐嚇被害人交出身上財物及提款卡與密碼, 然後盜領被害人金錢,這十萬元我故意不分給他們 3 人」等語(見警卷頁13至14)。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第 二件(指上開事實欄五之犯行部分)與誰一起犯? 〕我與戊○○、王玉雄。甲○○在車上睡覺,後來 他醒過來時打電話問我們在那邊,再找我們一起離 開。…,這件我們是臨時起意的,我們三人有一起 犯案,被害人是我選定的,…」、「(為何甲○○ 承認這一件他有負責看管被害人?)甲○○也有進 去坐在那邊,但坐不到五分鐘就走了。甲○○知道 我們在做什麼,有問是什麼事情。後來他就走了」 、「(戊○○、王玉雄是負貴何部分?)和事佬, 他是負責扮白臉,我是扮黑臉。王玉雄也是當黑臉 ,坐在那邊,但是王玉雄沒有講話,因為他比較胖 ,坐在那邊壯膽,看起來比較好看,講話都是我與 戊○○都講」、「(為何在警詢中你說甲○○也是 共犯?)因為只要進去坐的話就算共犯吧。甲○○ 是最後才來的,不是一開始就去的」、「檢察官諭 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 具結」、「(你剛才所講的有關於戊○○、甲○○
、王玉雄之部分,是否皆屬實?)皆屬實」、「( 錢他們有無分到?)沒有。因為那時甲○○急著要 走,我們就分開了,沒有連絡到。事先沒有講到要 分錢。因為我們是在密閉空間,旁邊有其他客人, 我們怕人家報警,甲○○說要快點離開,我們就離 開了」等語(見偵查卷頁51至53)。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被告戊○○問(你在臺南市○區○○○路公園國 小圍牆旁碰到被害人之後,我約多久才到這個圍牆 邊?)〕不到一分鐘就來了」、「〔被告戊○○問 (我有叫你去超商去買個飲料,握個手就算了嗎, 我是否有這樣講?)他不是這樣說,他說找個地方 ,大家喝個飲料,坐下來談談」、「〔被告戊○○ 問(我如何去咖啡店的?)〕大家一起去的,我跟 被害人一邊走,一邊聊天,被告戊○○跟在不遠的 後面,差不多我現在坐的位置到法官席位的國旗」 、「〔被告戊○○問(你有無在咖啡店打電話給王 玉雄嗎?)〕沒有,因為王玉雄與被告戊○○走在 一起」、「〔被告戊○○問(有幾個人一起進去去 咖啡店?)〕起先我跟被害人、被告戊○○先進去 咖啡店,王玉雄從頭就跟被告戊○○一起走,到了 店後,王玉雄他沒有上來,隔了10分鐘被告甲○○ 來,再隔5-10分鐘,王玉雄就到樓上了」、「〔被 告戊○○問(提款卡密碼是你向被害人問的,或是 我向被害人問的?)〕是戊○○問的」、「〔被告 戊○○問(是誰跟被害人拿提款卡?)〕第一次是 被告戊○○向被害人問密碼,並且向被害人拿提款 卡後要王玉雄去領,但是沒有領到。第二次,王玉 雄拿回提款卡,交給被告戊○○,被告戊○○交還 被害人,我們繼續聊天,我再重新問密碼,被害人 並且把提款卡給我,我去領的」、「〔被告戊○○ 問(為什麼我去領領不到,你去領卻領得到?)〕 我聽不懂他的問題,因為第一次是王玉雄去領的」 、「〔被告戊○○問(為什麼我叫王玉雄去領,領 不到,你去領卻領得到?)〕我不知道」、「(你 第二次從被害人處拿到提款卡後及問了密碼,被告 戊○○、被告甲○○是否都有在場?)都有」、「 (你第二次從被害人處拿到提款卡後及問了密碼, 你是否就出去外面領錢?)對」、「(你去領錢的 時候,被告戊○○、被告甲○○,是否都留在店內
?)是」、「(你在95、96年間,是否就有與被告 戊○○、被告甲○○在台北、彰化地區以同樣手法 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是」、「(本案為何拿到10 萬元,沒有分給他們?)我有私心」、「(自95年 開始,你們這些人犯案手法就是將被害人帶到咖啡 店,叫被害人拿出提款卡或現金,這樣恐嚇取財的 方式?)是」、「(你犯案的方式,是否有人扮黑 臉、有人扮白臉,來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是」、 「(你剛剛說你把被害人擋下來之後,之後約一分 鐘,被告戊○○就出現到圍牆邊,你是什麼時候跟 被告戊○○說好要用這種老方式?)我們一看到被 害人就知道了」、「(在何處看到被害人?)我、 被告戊○○、王玉雄我們三個人在臺南市○區○○ ○路、公園路口看到被害人之後,我就過去找被害 人,被告戊○○、王玉雄就過來了,這是我們三個 人的默契」、「(所以你們三個人在臺南市○區○ ○○路、公園路口看到被害人的時候就有這種作案 的默契是不是?)是」、「(為何三人有作案的默 契,拿到錢之後卻沒有分給他們?)因為之前我與 他們有隔閡,所以我決定領到錢之後,不分給他們 」、「(你不分錢給他們,他們有無聯絡你?)我 回到高雄之後,就關手機,他們聯絡不到」、「( 所以你們三個人在臺南市○區○○○路、公園路口 看到被害人的時候就有這種作案的默契,他們是否 也有分到錢的打算?)有,不然他們為何要幫我」 、「(被告甲○○為何會出現在咖啡店?)他從頭 到尾都在車上睡覺,是因為後來王玉雄打電話給他 ,他才過來的」、「(被告甲○○是何時開始知道 你們要犯此案,想要參與分錢?)他們來公園的時 候,被告甲○○都一直在車上睡覺,我沒有與被告 甲○○講到話」、「(被告甲○○一開始出現就在 咖啡店出現嗎?)是」、「(被告甲○○出現在咖 啡店,他知道你們在做什麼事情嗎?)他知道,因 為王玉雄打電話叫他過來時,就已經告訴他了」、 「(被告甲○○有叫你不要拿人家的卡,不要領人 家提款卡的錢嗎?)沒有」、「(被告甲○○以前 與你一起作案的時候,他都分多少錢?)大家都分 一樣多,被告甲○○以前沒有參與很多次。他一次 分得金額約幾千元或幾萬元」、「(你剛剛說拿到 10萬元,你手機就關機了?)對,因為我怕被告戊
○○、甲○○、王玉雄找,因為我有領到錢,但沒 有分給他們」、「(你的意思是說照道理說你領到 錢要分給戊○○、甲○○、王玉雄,為什麼?)對 ,因為大家都在場」、「(為什麼他們有在場就要 分錢給他們?)大家都有出力」、「(各出什麼力? )因為大家都各扮黑、白臉」、「(如何各扮黑、 白臉?)被告戊○○在此案件中當我們的老大,王 玉雄、被告甲○○當兄弟,當事情發生後,王玉雄 、被告甲○○就出現,要出來關心。那天情形,被 告戊○○有扮白臉,他就跟被害人說希望能夠有什 麼事,大家好好談」、「(被告甲○○在咖啡店逗 留多久?)從出現在咖啡店到整個事情結束,約40 -60分鐘」、「(你剛剛說你與他們有隔閡,是有 什麼隔閡?)因為之前我們作這種案件時,我也被 他們黑吃黑」等語(見院卷頁104至107)。 ⑶共同被告戊○○之供述如下:
①共同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現被害人丁○ ○明確指證,你夥同乙○○、王玉雄、甲○○於97 年3月10日12時20分許在台南市○區○○○路公園 國小圍牆旁人行道上,由乙○○故意和被害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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