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40號
TPDV,99,除,240,201001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0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優比實業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98年9月20日 │50,000元 │NG0000000 │
│ │游世源 │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優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