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18號
TPDV,99,除,118,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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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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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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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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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威望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98年7月23日 │2,415元 │XA0000000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八德分行 │ │ │ │
│ │傅君偉范寶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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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