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02號
TPDV,99,除,102,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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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名利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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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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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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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小小天地百貨股份有│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83年1月15日 │500,000元 │AB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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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利服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