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417號
TPDV,99,審訴,417,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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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17號
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690元, 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之受僱人,依民事 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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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賽百味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