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90號
TPDV,99,審補,90,201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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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90號
  原   告 乙○○○
        甲○○即朱火.
        壬○○
        丁○○
        己○○
        戊○○原名李.
        癸○○
        丙○○即吳王.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市場管理處、庚○○、坡心商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撤銷本院96 年度執字第24523號強制
執行事件民國99年1月4日第1次拍賣公告附表所列標別1、2、4、
9、1 0、13、14、15、17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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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