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80號
原 告 華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椿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市○○區○○段七小段
六八八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華采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狀固列甲○○為其法定代理人,惟華采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華采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8年7月2日經授中字第 0983408776號廢止登記在案,甲○○已非華采公司之董事長 ,而華采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業已選任清算人進 行清算程序?華采公司應以該名清算人為為法定代理人,提 起本件訴訟,始謂合法,揆諸首揭法文意旨,茲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