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2號
原 告 利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區○○段7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
更新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台北市○○區○○段7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
新會最新經主管機關核備通過之證明文件、其法定代理人為
乙○○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台北市○○區○○段7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95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
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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