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號
原 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肆萬貳仟叁佰貳
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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