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99年度,25號
TPDV,99,審救,25,201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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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碧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 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案列 99年度審訴字第432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 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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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