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9年度,31號
TPDV,99,審司聲,31,20100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七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61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臺幣7 萬1 千元,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3763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3763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1/1頁


參考資料
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