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周守中即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守中為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周守中即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 主張渣打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 徵得其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守中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出席簽 到簿、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
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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