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1號
HLDV,106,補,161,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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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古智強
訴訟代理人 林幸
被   告 林亞明即億順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亞明即億順工程行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亞明即億順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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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