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古智強
訴訟代理人 林幸
被 告 林亞明即億順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亞明即億順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亞明即億順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