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中興
訴訟代理人 林盟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七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委請原告為其維修車 號九H─四三0一號小客車,經修理完畢,其報酬共計新臺幣 (下同)七千元, ,詎被告並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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