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侯敏雄
複代理人 黃俊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