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勞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雪絨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之 丙○○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黃幼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八千零五十元。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進入村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村勝公司 )服務至退休,當時公司負責人為丙○○,原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接到雇主 丙○○以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鎮公司)名義所發通知書,通知 原告已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之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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