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勞簡字,90年度,6號
FYEV,90,豐勞簡,6,20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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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勞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雪絨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之 丙○○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黃幼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八千零五十元。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進入村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村勝公司 )服務至退休,當時公司負責人為丙○○,原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接到雇主 丙○○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鎮公司)名義所發通知書,通知 原告已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之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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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