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640號
FYEV,90,沙簡,640,20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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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四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律師
  複代理人   蘇俊維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及自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遷讓房屋 之日止,按每月三十五萬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 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中縣沙鹿鎮○○街六七巷二六號地下室,面積一○○二 .六平方公尺房屋,做為經營花式撞球業之用,約定租期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五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七萬元,於租期屆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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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