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36號
TPDV,99,司促,836,2010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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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逸豐即獅子王文理補習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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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