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35號
TPDV,99,司促,835,2010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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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獅子王文理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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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