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柒
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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