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51號
TPDV,99,司促,651,2010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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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柒
  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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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